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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出台新规重拳整治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

  近日,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定了《福州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消防安全负面清单及治理措施(试行)》(以下简称“清单”),决定从3月12日起至年底前开展全市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此次专项整治“清单”对电动自行车在停放充电环节的禁止事项、消防技术标准和治理措施进行了明确。其中,对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自行车使用人,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先告知、后处罚”。

  首次出现违法行为的,对违规车辆实施搬离,并告知使用人违法行为及后果。对拒不改正、再次出现违规停放、充电的违法行为,依照《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管理单位,依照《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因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多次出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电动自行车,由消防、交警部门探索联合实施车辆号码牌标识管理,对红色标识车辆在四城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实施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