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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补偿失公平?别担心,法院会“出手”!

  中新网福建新闻1月30日电(刘喆)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依法成功调解一起职工工伤补偿纠纷案件。

  据悉,小梅(化名)于2022年5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未为小梅缴纳工伤保险。

  2022年9月,小梅骑电动车在公司内巡逻时,被案外人冉某驾驶的机动车撞倒受伤;2022年10月,小梅就案涉交通事故与冉某达成调解协议,冉某赔偿小梅49921元;随后,某公司与小梅签订《一次性补偿协议书》,约定公司一次性向小梅支付经济补偿2200元。

  2023年2月,小梅基于其个人原因申请离职;2023年6月,小梅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九级。

  小梅表示,公司当初补偿的工伤保险待遇仅2200元,应当要依法予以补足。遂向公司交涉,但遭到公司的拒绝,小梅将公司诉至法院。

  马尾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小梅与用人单位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了《一次性补偿协议书》,但在协商过程中,小梅尚未被认定为工伤,其伤残等级鉴定亦未作出,当时小梅对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处于不明状态,该协议缺乏客观事实依据,且该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2200元,明显低于《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小梅主张撤销《一次性补偿协议书》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2023年12月28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某公司在原先已支付经济补偿金2200元及停工留薪期工资2765.23元的基础上再一次性向小梅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2万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