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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通报5起典型案例

  近日,

  安溪县通报5起典型案例

  进一步敲响安全警钟,共筑安全防线

  案例一

  2023年9月22日下午,安溪县应急管理局联合龙门镇前往位于安溪县龙门镇某村隶属于李某的仓库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获发现该仓库设有储存区和生产区,生产区设有两台高速搅拌机,储存区存有天那水、二甲苯、甲醇、松节油、乙醇等21种危险化学品,李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资质,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在安溪县龙门镇某村设置仓库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规定。安溪县应急局执法人员采取现场强制措施,要求该仓库立即从生产区域撤出所有人员;立即停止使用生产设备设施;立即停产停业。同时查封高速搅拌器等生产设备,扣押天那水、二甲苯、甲醇、松节油、乙醇等21种危险化学品,并委托相关公司对封存的部分桶装物料进行抽样检测和对现场进行危险性分析,该生产场所存在多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该危险化学品生产作业场所发生事故可能导致作业人员伤亡,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

  违法事实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规定。

  案件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和第一百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安溪县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10月10日,移送安溪县公安局进一步调查处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将扣押的物品一并移送安溪县公安局处理。2023年10月16日,安溪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对李某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2023年11月12日,安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

  案例二

  2023年7月24日,安溪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与凤城镇前往泉州某家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1名电焊工在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焊接作业。

  违法事实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3年3月22日,安溪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泉州市某家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制定的粉尘清扫制度定期清理粉尘并如实记录的情况。

  违法事实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部令第6号)第十八条规定。

  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3年3月23日,安溪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泉州某洗涤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有一台生物质燃气锅炉设备没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违法事实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3年3月10日,安溪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福建省安溪某塑料模具制品厂执法检查,发现该厂存在未对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违法事实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普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第十八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制定并严格落实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粉尘清理制度,明确清理范围、清理周期、清理方式和责任人员,并在相关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定期清理粉尘并如实记录,确保可能积尘的粉尘作业区域和设备设施全面及时规范清理。粉尘作业区域应当保证每班清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