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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被狗咬伤 饲养者应否担责?

  中新网福建新闻1月2日电(陈莉)小女孩喜欢可爱的小狗,却不慎被咬伤,责任应该由谁承担?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饲养者刘刚(化名)赔偿小玲(化名)2384.82元。

  2023年6月,10岁的小玲被刘刚饲养的在其经营的店铺通道的小狗咬伤右手食指。随后小玲父母立即带其就医并注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及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等。但之后双方因赔偿问题争执不休。无奈之下,小玲的母亲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刚赔偿小玲相关损失费用。

  庭审中,原告小玲的父母诉称:刘刚对自己饲养的狗看管不严,才导致孩子的身心健康受损,并耽误了学习和大人的工作,要求判令刘刚支付医疗费(疫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被告刘刚辩称:“小玲自己跑到店铺里玩狗才被咬,小玲系因逗狗受伤,且饲养的狗有拴着,事故的责任并不在我,因而我不同意支付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刘刚饲养的狗咬伤小玲,刘刚作为动物饲养人对饲养的动物负有管理义务,但事发时无人看管狗,也没有进行圈养或设置护栏,且其辩称小玲逗狗导致被咬伤但未举证证明,故刘刚作为动物饲养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依法判决刘刚赔偿小玲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384.82元。

  法官提醒:近年来,因不文明饲养行为,如遛狗不栓绳、恶犬伤人、随地大小便等现象,给居民人身、财产安全及公共环境卫生带来了隐患。《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饲养者应当加强管理义务,严格落实养犬登记制度,合法合规文明饲养,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同时广大群众应当有避险意识,教育未成年人不对犬只进行挑逗、喂食等诱发其危险性的行为,避免发生人身损害事件,共同构筑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安全环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