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12月25日电(李佳楠)“我和我老公一起买的车,登记的是我们俩的名字,被执行人是他,凭什么扣我们的车!”执行现场被执行人谢某的妻子梁某对执行干警怒吼。
近日,永春法院执行局警务团队接到申请执行人来电,称发现被执行人谢某的车辆停在某小区内。执行警务团队迅速组织警力出警,但是在扣押被执行人车辆时却遇到了这样的情况:梁某拦在车前,情绪激动,怒视执行干警。“不可能让你们扣我们的车!”车辆是谢某与梁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登记谢某夫妻双方名下,被执行人只有谢某一人,平时车辆的使用也是以梁某为主,所以在扣押车辆的过程中梁某的反应极其激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执行干警在维持好现场秩序的同时,从稳定当事人的情绪方面入手,耐心向梁某解释执行裁定书中相关的法条。“梁女士,你的心情我能理解,但咱们也得依法按程序办事。”梁某看到具体的法条,也听懂了干警对于法条的解释之后,情绪当即平复了许多,最终配合法院执行。
今年以来,永春法院执行警务团队常态化开展释法明理座谈会,就执行中的常见问题和突发情况进行交流讨论,探索释法明理的方式方法,并选派优秀执行干警进行经验分享。紧扣“公正和效率”主题,坚持执行比例原则,兼顾和平衡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执行过程中做到换位思考,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传递司法温度,提升执行效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