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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文明交通你我同行

  中新网福建新闻12月5日电(傅玮珊)12月2日是第12个“全国交通安全日”。安全出行,人人有责。今天就让小编带你走进荔城法院交通安全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文明出行,平安回家。

  案例一:因几块钱与代驾谈不拢,铤而走险酒后开车回家

  2023年7月8日晚,原告林某某因饮酒在网络平台上叫代驾开车回家。临近家门口时,因收费问题林某某与代驾司机产生争执,代驾司机将车停放在距离林某某家20米左右的地方,林某某从副驾驶下车给代驾司机转账后,坐上驾驶座开车回家。林某某的该行为被代驾司机举报至某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某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对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59mg/100ml。某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经调取监控、询问后,对林某某作出扣留驾驶证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林某某因对该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不服,故将某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诉至荔城法院。

  荔城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本案中,结合原告林某某、被告某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提供的现场监控、检定报告、道路照片及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等证据,可以证实2023年7月8日晚林某某系酒后驾车;事发时林某某驾驶车辆所在的路段并未封闭管理,行人、车辆等均可通行,符合道路的公共性特征,被告某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对原告林某某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采取扣留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无不当,因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酒后用车,叫了代驾司机仍酒驾醉驾,这些驾驶人认为“我找了代驾司机就是主观意识上守法”,但忽略了代驾司机到来前和离开后的时间段,酒后驾驶一样会受到相应处罚。

  酒后选择代驾,务必全程由代驾人员驾驶,防范未然。酒后用车,应该提前与代驾司机取得联系,明确交接地点,不可自己开车到约定地点,同时要让代驾司机将车停放至停车位后再结束服务。当与代驾司机因费用事宜协商不一致时,请理性解决,不要因一时冲动而酒驾醉驾。

  案例二: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绳索牵引酿事故

  2020年11月17日18时30分许,被告蒋某某未遵守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翻桶车,并使用绳索牵引着另一辆无号牌电动三轮翻桶车,途经莆田市荔城区某路口时,牵引的绳索与原告吴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刮碰,造成吴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某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吴某某即被送至医院进行治疗,共计住院24天,经该院诊断为:颈部脊髓损伤(伴双上肢不全瘫)等。另查明,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翻桶车所有人为某环卫公司,该车辆已被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荔城法院经审查认为,助人为乐系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蒋某某作为驾驶员遇见其他车辆存在故障而实施救助的行为应予以肯定。但其作为驾驶员、完全行为能力人,其在实施救助行为前,没有审慎考量被牵引机动车制动系统异常情况下牵引行为的风险性、也未按规定采取在牵引装置上设置反光标识、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等注意事项,故蒋某某驾车实施牵引行为中存在过错,其对造成原告受伤的损害后果应承担法律责任。另因事故发生在蒋某某履行职务期间,故根据法律的规定,某环卫公司作为雇主应对蒋某某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蒋某某的过错责任虽能减轻承保人的责任,但不能抵消或免除其承保责任。再因肇事无号牌电动三轮翻桶车有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依据法律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吴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经法官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法官提醒

  在道路上车辆遇到问题时,应该首选专业的道路救援,接到亲人朋友要求前去帮忙拖车时,应该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同时在拖车过程中多观察路面的复杂情况,避免引发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二)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三)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四)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

  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案例三:边驾驶汽车边持手机观看视频,致行人被撞死亡

  2023年5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从莆田市区往莆田市秀屿区方向行驶,途经某路段人行横道时,因边驾驶边持手机观看视频,与步行通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程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黄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黄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出警。2023年7月4日,黄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接受调查。

  荔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应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上能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法官提醒

  如今,手机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生活中“低头族”随处可见,甚至有的驾驶员开车时回信息、刷视频,认为只是“低头两三秒”没什么大不了,殊不知,路况瞬息万变危险往往就发生在短短的几秒内,让人猝不及防酿成不可挽回的悲剧。

  多一份专注,多十分安全。在日常生活中,为了自身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应养成文明的出行习惯,注意交通安全,拒做“低头族”。(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