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3月6日电(潘建文)日常生活中,遇到纠纷应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法院等第三方进行居中调解或裁判,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有些人会选择“剑走偏锋”,在网络上发布一些信息以期达到自己的目的,但并不是所有的内容都可以随意发布,一旦侵害了他人的权益,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近日,闽清法院审结一起在网络上诽谤他人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据了解,陈某与林某系表姐妹关系。双方因经济纠纷产生矛盾,2022年5月9日,陈某通过微信网络平台在个人账号发布包含 “林某,身份证号码……陪酒妹……有出台……”等字眼的内容,并附林某照片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的两条公开状态朋友圈,并将前述朋友圈状态的截图发到家族微信群中。2022年5月10日,陈某将前述朋友圈状态的一张截图在抖音短视频平台与林某所在的抖音群发布。因陈某的行为对林某的生活、工作造成影响,林某向闽清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恢复林某的名誉、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本案中,陈某因与林某在债务处理方面产生争议,在微信和抖音平台发布使用“陪酒妹”“有出台”等贬损他人人格的毁谤、侮辱性的言语,给林某的形象、工作生活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导致林某在相应人群中的人格评价降低,对林某的名誉产生损害,同时陈某的行为与林某的名誉受损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陈某在微信、抖音平台发布损害林某名誉的内容,具有向不特定公众宣扬上述内容的故意,存在明显过错,陈某的行为构成对林某名誉权的侵害。故判决陈某通过其抖音、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向林某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声明,并支付林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陈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随着社交平台技术的迅速发展,公民发布个人言论的空间渠道不断扩大,网络传播具有迅速、不特定的特点,在网络平台发布的不良言论造成的影响不仅不能帮助公民解决纠纷,还会引起更多的矛盾,在遭遇纠纷时双方都应该保持理性,在自力救济无法维护自身权益时,可以寻求第三方进行公力救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