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3月2日电(晋研)位于晋安区鼓山镇的潭桥佳园小区生活着这样一对母子,母亲陈某是一位年近百岁的高龄老人,儿子田某也已年过七旬,二人系鼓山镇潭桥村村民,因儿子田某智力存在缺陷,常年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生活自理能力低下,故始终未婚,与母亲陈某相依为命,由陈某照顾其日常生活起居。田某于2011年被福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等相关部门认定为智力二级伤残。
近几年,随着陈某年事渐高、腿脚不利,她开始担心起儿子日后的生活处境,便多次找到潭桥村民委员会寻求帮助。村委员干部也留意到陈某一家的特殊情况,在多番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后最终选择由潭桥村民委员会作为申请人,根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晋安法院提起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别程序。日前,晋安法院刚刚受理了这起事关民众能否“老有所终”的特殊案件,这也是晋安法院受理的首例由村民委员会作为申请人,请求认定村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自身为监护人的案件。
案件受理后,法院承办部门高度重视,在数次和陈某及村委会充分沟通后,考虑到百岁老人陈某的现实身体情况,决定派出一名法官、一名法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上门开展案件的调查工作,对田某的日常行为能力和精神状态进行询问记录,同时还邀请了村民代表在场见证并向陈某提供必要的翻译服务。
配合法院人员完成调查程序后,百岁老人陈某拉着法官的手动情地说:“感谢党和国家给我家庭的照顾,要是当年我有福气的话,孙子可能也和你这样的岁数了,我现在最担心的就是我这个儿子了。”在场的人无不动容,法官和村干部也拉着老人的手告诉她,法院干警今天来就是在协助解决老人家的后顾之忧,村委会也会切实担起基层组织的责任,让这个特殊的家庭“老有所依 老有所养”。
为行动不便的当事人上门提供司法服务,是晋安法院常态化实施便民利民的举措之一。近年来,晋安法院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立足司法审判职能,着眼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难点,积极主动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体现人文关怀,彰显司法温度。
今后,晋安法院将持续提升司法保障服务水平,创新司法便民利民举措,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不断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关怀和司法公正。(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