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7日,石狮市应急管理局2名行政执法人员对石狮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提供的特种作业人员杨某某、梁某某、邹某某所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无法在应急管理部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cx.mem.gov.cn)查询到相关信息,三人涉嫌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同年8月19日,石狮市应急管理局对此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石狮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该公司人民币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杨某某、梁某某、邹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石狮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分别给予杨某某、梁某某、邹某某三人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将线索移送公安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点评
别让“持假证上岗”
成为安全生产中的地雷
“持假证上岗”是安全生产的大敌。无证上岗或者持假证上岗,导致一些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给企业安全生产埋下重大隐患,不仅是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无视,更是对生命安全的漠视。
对此,各地应急管理部门结合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排查“三类岗位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持证上岗,对于无证或持假证上岗人员一律实行“零容忍”,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车安全,加油站的安全也不能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