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2月10日电 近年来,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代表的新型网络犯罪持续高发多发,滋生出买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交易“两卡”、提供虚假交易平台和技术支撑、提供转账洗钱等一系列黑灰产业,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了赖以生存的“土壤”,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影响了社会秩序。本文整理了几则近年因买卖、租借银行账户被各级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带您了解出租、出售、出借银行账户的法律责任。
【普法说法】
Q:
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A: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着电信网络诈骗“第一罪”之称,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一种新型网络犯罪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除了上述的法律责任外,依人民银行规定:
1、银行和支付机构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个人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
2、惩戒期内,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为买卖银行卡或账户个人新开立账户;
3、人民银行会将受惩戒的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警示案例】
案例一:曲某出售银行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1年,曲某在餐饮店当服务员期间结识一顾客,得知办理银行卡并开通大额转账功能,给境外洗钱,可以得到好处费。2022年1月5日,曲某在明知不得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办理的银行卡和手机卡以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该顾客用于电信诈骗活动。截至案发,该银行卡流转被诈骗人钱款人民币达110万元,入账流水共计人民币达776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曲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二:徐某出售银行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2021年8月13日,徐某分别开立两张银行卡后,在银行明确告知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卖家,约定以7500元的价格将银行卡卖给电信诈骗分子,后又专程飞赴广东省揭阳市,将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号码交付电信诈骗分子。2021年8月,电信诈骗分子使用徐某的银行卡作为接收诈骗资金的工具,接收200余名涉案被害人转款,共计人民币1568765元。徐某还向电信诈骗分子提供手机验证码,帮助电信诈骗分子将账户内的诈骗资金转移。徐某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情节较为严重,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5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三:单某出借银行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2021年3月,单某将自己及其表姐名下银行卡给儿子姜某使用。同年4月,单某要求其公司五名员工各办理三张以上银行卡、配套U盾和绑定银行卡的手机卡,还指定每张银行卡的设置密码、转账金额设为最大额度。事后单某将上述银行卡、U盾、手机卡均交给儿子姜某使用。经查,上述银行卡涉及全国各省市多人被诈骗案,据不完全统计,帮助非法转账金额达3595万元。单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判处单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案例四:杨某出租银行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19年4月以来,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其名下的7张银行卡出租给姜某使用,获利人民币7200元。经查明,上述银行卡流水金额人民币1385万元,内含查实赌资人民币10万元以上。案发后,杨某于2022年2月14日到公安局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杨某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杨某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7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反诈提醒】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在骗取钱款后,需要借助银行卡对钱款进行流转“洗白”。为逃避法律,犯罪分子往往购买或者租借他人手机卡、银行卡,滋生出一条非法买卖、租借银行卡成为一条灰色产业链。
兴业银行福州分行提醒广大市民:银行卡及其账户均为实名开通,仅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广大人民群众切勿因贪图眼前小利,将银行卡出租、出借、出售给犯罪分子,沦为上游犯罪的“工具人”,否则既损害了他人的财产安全,自己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得不偿失。(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