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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某物流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被处罚!

  泉州某物流有限公司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酿车辆伤害事故

  造成1人死亡

  被处3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19日20时许,晋江英塘现代商贸中心9号地块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晋江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的要求,晋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1日对泉州某物流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该起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泉州某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能依据实际制定吊装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未能落实吊装危险作业管理规定,未能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开展不到位,安排A2驾驶证实习期内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18项A档,对泉州某物流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3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