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10月31日电(融法)高高兴兴买了辆二手车,车况不错,价格实惠,但意外发现这是辆撞死过人的“凶车”。近日,福清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9年,王女士以29万元的价格,向某二手车销售公司购车一辆,并签订相关汽车买卖合同。当时公司隐瞒了该车系撞死过人的“凶车”的事实。2021年,王女士意外发现该事实,多次与公司协商退车无果,遂诉至福清法院。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真实信息的法定义务,《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亦规定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等真实情况和信息。公司有能力却未告知王女士车辆事故情况,致使王女士因陷入错误认知而购买车辆,故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遂依法判决:撤销王女士与公司间的汽车买卖合同;王女士退车;公司退还王女士车款213225元;公司赔偿王女士损失8万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如果经营者隐瞒事实构成欺诈的,消费者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