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强监管严执法,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现将近期3起隐患排查治理类典型案例曝光如下:
案例一: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对晋江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案
【关键词】
隐患排查治理 警示标志
【基本案情】
经查实,晋江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未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包括隐患排查治理与监控制度、资金使用制度、隐患排查报告与奖惩制度);在入口的泵房内有当心爆炸、注意通风、当心中毒、注意安全的标志,但在污水池集中的位置共有1处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一条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给予警告,处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对晋江市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隐患排查 擅自生产
【基本案情】
经查实,该公司存在排查隐患情况未详细记录,重点部位排查不到位,存在易导致作业人员伤亡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该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足,隐患排查流于形式,针对重点岗位隐患排查存在盲区,存在喷漆房重要场所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非防爆排风扇、非防爆抽风机、非防爆开关等),存在未对一般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对晋江市某鞋材有限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案
【关键词】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基本案情】
经查实,晋江某鞋材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鞋底制造,从业人员约30人,属于一般工贸行业企业。该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过程中,发现隐患排查治理与监控制度、资金使用制度、隐患报告与奖惩制度3项缺失,存在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给予警告,并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