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10月13日电(张慧 陈萍)物业合同期满后,业主可以拒交物业服务费吗?近日,邵武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这样一起案件。
2018年1月1日,A物业服务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A物业服务公司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随后,物业服务期限届满,A物业服务公司未与业主委员会续签《物业服务管理合同》,A物业服务公司服务至2021年6月30日。业主李某以物业服务期限已经届满,物业服务公司收取合同期满以后物业服务费没有法律依据,故拒绝缴纳合同期满后的物业费。因此A物业服务公司将业主李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判令业主李某向A物业服务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物业服务费和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法官说法:业委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该合同约定的3年期限虽已届满,但某物业管理公司继续在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业委会没有将续聘或解聘的意见通知某物业管理公司,且没有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故按照合同约定,上述合同已自动延续。A物业服务公司对涉案房屋提供了物业服务管理行为,李某获得了某物业管理公司为其提供的物业服务,李某作为接受物业服务的一方,应交纳相关费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了自动续约的情形,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符合此种情形的,合同自动续约。如果合同未对自动续约作出约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