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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草案)》提交初审

  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26日召开,《福建省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提交会议初审。该草案与我省有关地方性法规相衔接,具有较强的政治性、针对性和可行性。草案内容完整,结构合理,体现了重在保护、传承、弘扬的立法定位。

  来自此前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的调研显示,截至2021年3月,我省共有革命文物1657处(点),有可移动革命文物14.26万件/套,28家革命纪念专题博物馆,资源数量均居于全国前列。不过当前,我省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状况不容乐观,一些地方和单位对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开发、利用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认识不够。亟需制定一部专门针对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的地方性法规,来增强全社会保护传承意识,规范开发利用行为,惩戒少数不发侵害行为,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红色资源,让红色基因代代相传。

  该草案拟对红色文化遗存进行定义。红色文化遗存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进行重要历史活动所遗留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遗址、遗迹和实物。主要包括重要故居、旧址、遗址、遗迹、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等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重要档案、图书、声像等文献资料和其他实物等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

  该条例拟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为红色文化遗存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党史方知等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的相关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资、捐赠、志愿服务、认领和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红色文化遗存的义务,不得破坏、损毁、侵占红色文化遗存,有权力制止和检举破坏、损毁、侵占红色文化遗存的行为。对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记者 冯川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