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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纠纷变刑事案件,福建这家企业催款遇困局 | 闽商关注

  “股权转让至今已有十年,仲裁‘马拉松’也已长达三年……”近日,福建省尤溪县远鑫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钟诗雄因与达益亚太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达益亚太公司”)、悦达实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下称“香港悦达公司”)存在股权转让纠纷而苦恼、愤懑。

  为发展业务 以股权转让方式合作经营境外公司

  2005年,福建省尤溪县远鑫矿业有限公司在老挝投资设立老挝远鑫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挝远鑫”),并持有100%股权。

  老挝远鑫主要从事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并拥有老挝乌龙赛省纳莫县南片铅锌矿采矿权及丰沙里省马嘎奴外村红铜矿探矿权。

资料图:老挝远鑫矿区外景。
资料图:老挝远鑫矿区外景。

  为发展业务,福建省尤溪县远鑫矿业有限公司与香港悦达公司同意以股权转让方式合作经营老挝远鑫,于2011年1月21日签订《合作框架协议》,明确股权转让的条件和价款等内容。

  在《合作框架协议》中,双方同意老挝远鑫80%股权的转让对价为6800万元(人民币,下同)。双方同意乙方(香港悦达公司)在2011年1月底之前向甲方付款2000万元。

  在预先交割条款中,双方同意在2011年2月份完成上述股权转让的预先交割工作,并从2011年3月1日开始按照甲方(福建省尤溪县远鑫矿业有限公司)20%、乙方(香港悦达公司)80%的比例享有老挝远鑫的权益。

  钟诗雄表示,《合作框架协议》签订后,福建省尤溪县远鑫矿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日进行了预先交割。按约定,香港悦达公司支付了部分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人民币与25万美元。

  2011年12月15日,福建省尤溪县远鑫矿业有限公司、香港悦达公司、达益亚太公司签订《合作协议》,香港悦达公司将其在《合作框架协议》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达益亚太公司,并同意对达益亚太公司在《合作协议》下对福建省尤溪县远鑫矿业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2年11月30日,老挝计划与投资部批准允许老挝远鑫由福建省尤溪县远鑫矿业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变更为由达益亚太公司持有80%股权和福建省尤溪县远鑫矿业有限公司持有20%股权。

  多次催讨股权转让款无果 提交两次仲裁申请

  钟诗雄透露,股权交割完成后,达益亚太公司一直未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4650万元,多次催讨股权转让款无果。

  2017年10月,福建省尤溪县远鑫矿业有限公司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名“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交书面仲裁申请,要求达益亚太公司向该公司支付4650 万元人民币的股权转让款及相应利息,香港悦达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017年10月17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合作框架协议》以及《合作协议》项下的争议仲裁案。

  在该案中,达益亚太公司提起仲裁反请求,要求福建省尤溪县远鑫矿业有限公司向其赔偿投资损失5000余万元。

  仲裁反请求中,达益亚太公司认为,福建省尤溪县远鑫矿业有限公司在合作前提供的《详查报告》所述的矿产储量和品位存在严重欺诈,导致南片铅锌矿实际储量和品位与福建省尤溪县远鑫矿业有限公司承诺的情形存在重大误差,老挝远鑫于2017年5月被迫歇业。至此,达益亚太公司有关老挝远鑫的投资遭受到了重大的损失,该公司要求福建省尤溪县远鑫矿业有限公司承担达益亚太公司的全部投资损失。

  在庭审期间,福建省尤溪县远鑫矿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提交《撤回仲裁请求申请书》,申请撤回其全部仲裁请求。

  为何在庭审期间撤回仲裁请求?钟诗雄表示,当时,仲裁庭建议双方私下和解,鉴于两个公司还在合作,双方都同意了此建议。于是,该公司先提出了撤回仲裁申请,未曾想对方企业并未撤回。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同意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决定》,同意申请人撤回其全部仲裁请求。由此,仲裁庭无需就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2019年6月21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达益亚太公司的反请求作出裁决,对其全部仲裁反请求不予支持。

  2019年8月7日,福建省尤溪县远鑫矿业有限公司再次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达益亚太公司向该公司支付 4650 万元人民币的股权转让款及相应利息,香港悦达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在该案中,达益亚太公司再次提起仲裁反请求,要求该公司向其赔偿相关损失。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仲裁结果未出 盐城公安立案侦查

  2020年9月14日,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向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报案称福建省尤溪县远鑫矿业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2020年10月15日,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为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已决定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福建省尤溪县远鑫矿业有限公司认为,该公司与达益亚太公司、香港悦达公司存在股权转让纠纷,是一个纯粹的民商事纠纷,仲裁程序前后已4年时间。在行将裁决之际,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江苏悦达公司”)针对此事件进行刑事报案,非常蹊跷。

  该公司代理律师张晶仁认为,江苏悦达公司既非合同主体,也非履约主体;股权转让的合同相对方是注册于香港的达益亚太公司和香港悦达公司,涉及的股权转让标的公司为老挝远鑫,福建省尤溪县远鑫矿业有限公司又是福建注册的企业,整个事件与盐城无关,对盐城公安是否具有管辖权表示疑惑。

  资料显示,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实际财产取得地。报案人可到犯罪地的公安局经侦支队/经侦大队报案。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顺庚根据材料初步分析,盐城公安是否具有管辖权,要具体结合江苏悦达公司向盐城公安递交的报案材料进行分析,双方合同争议在已有生效裁决的情况下又转为刑事案件,是比较特殊的情况。

  随着盐城公安的介入,此案件已变成刑事案件,由于“先刑后民”原则,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针对此次民商事纠纷的第二次仲裁迟迟未出判决结果。

  钟诗雄表示,此案件立案将近一年时间,盐城公安立案侦查后,曾对该公司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了询问。至今,一直未有结论,对该公司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与损失,企业陷入停顿。他希望,能尽早得出结果。

  多次联系盐城公安执法人员未果

  钟诗雄提及,股权转让至今已有10年,仲裁马拉松也已将近4年时间,达益亚太公司与香港悦达公司从未提出过福建省尤溪县远鑫矿业有限公司涉嫌刑事犯罪的问题。在等待第二次仲裁裁决之际,这两家公司的母公司(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在盐城市公安局报案,他表示不解。

  针对福建省尤溪县远鑫矿业有限公司合同诈骗一案,记者试图了解这个案件的具体讯息及案件调查的进展情况,然而,多次联系盐城公安执法人员未果。

  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立案告知单(告知联)显示,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09月14日向盐城市公安局(报案、控告、举报)的福建省尤溪县远鑫矿业有限公司合同诈骗一案,办案单位为盐城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一大队。

  记者于9月9日致电立案告知单上的联系电话,显示“号码不存在,请查证后再拨”;9日,记者拨打盐城市公安局总机,工作人员表示,立案告知单上的联系电话确为盐城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一大队联系电话,由于该单位正在布线,由此可能会导致电话无法接通。

  9月10日至9月13日,记者尝试联系立案告知单上的联系人李警官,多次致电未接通电话;10月20日,记者再次致电立案告知单上的联系电话,显示“号码不存在,请查证后再拨”。

  有关此事件的具体事实和真相,还有待进一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