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7月9日电(周文清)随着电商营销竞争加剧,部分商家为博取眼球、引流带货,肆意从网络“搬运”他人照片作为商品“代言”。这种行为不仅令人困扰,更触碰了法律红线。近日,闽清法院坂东法庭就调解了这样一起肖像权纠纷。
2023年底,陈某在参加某卫视跨年晚会时,使用望远镜观看演出的画面被他人拍下。2024年间,陈某意外发现,吴某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网店中,未经许可擅自将该照片用作某款望远镜商品的主图,并配以“看得太清了”“演唱会神器”等文字吸引顾客。陈某认为,吴某以营利为目的私自使用其肖像,对其生活和工作造成困扰,经多次通知吴某下架未果后,陈某于2026年2月26日将其诉至闽清法院,要求吴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共计3.4万元。
案件受理后,法庭干警几经辗转联系上被告吴某。起初,吴某抵触情绪较大,辩称照片系从网络截取,自己并非偷拍者,且商品已下架、销量极低,拒不承认侵权。对此,承办法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多次向吴某释法明理,明确指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无论商品销量多少,将其用于商业经营均已构成侵权。经耐心劝导,吴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最终,双方于2026年5月6日达成调解协议,吴某向陈某赔礼道歉,并赔偿陈某各项损失6000元,该案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肖像权是自然人受法律严格保护的人格权。商家在进行商业宣传时,应严守法律底线,切勿抱着“网图随便用”的侥幸心理“蹭热度”“搭便车”。任何未经授权将他人照片用于商品展示、营销推广的行为,均涉嫌侵犯肖像权,需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广大网民在发现自身肖像权被侵害时,应注意固定侵权网页截图、交易记录等证据,依法维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