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6月5日电(李金霞)日常经营中,不少商家都会购置公众责任险,以此规避场所内意外事故带来的赔偿风险。然而,当事故真正发生时,保险理赔并非总能一帆风顺。被保险人的身份如何认定、报案时限是否构成绝对免责事由等问题,常常成为争议焦点。近日,永泰法院审理了一起与此相关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
案情简介:李某系某酒店的经理,2025年2月17日晚,李某在该酒店宴请同事聚餐后,到一楼KTV内继续消费聚会,不慎滑倒导致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侧踝关节骨折及右侧腓骨骨折支出医疗费合计3万余元。
4月25日,某保险公司以李某是某酒店雇员,属于公众责任险保险条款,“责任免除”条款约定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情形作出拒赔通知书。
李某于2025年10月10日以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酒店赔偿李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0万余元。某保险公司在公众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某保险公司则认为李某系该酒店的雇员,雇员不属于案涉公众责任险的保险理赔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在酒店投保时已就相关保险条款对投保人尽到提示和告知义务,且事故发生后2个多月,该酒店才向保险公司报案,超过保险条款约定的“48小时内”报案时间,因延迟报案而导致保险公司对于事故标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不予理赔。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公众责任险中“第三者”的认定及超48小时报案是否免责。案涉保险条款明确“第三者”不包括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表。虽李某受伤时为酒店雇员,但在案证据显示其当时系以消费者身份在酒店消费,符合“第三者”认定条件。关于48小时报案条款,约定的是对因延迟报案导致无法确定的部分不予赔偿,而非超48小时一律拒赔。结合报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认定本案事故性质及损失程度明确,不符合免赔情形。综合酒店过错及李某饮酒情况,李某应自担70%责任,酒店承担30%责任。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10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经营场所、管理者通常通过购买公众责任险作为“安全兜底保险”。在保险区域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或财产损失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合同约定赔偿。能否获赔,重点审查原告是否为“第三者”、事故是否在保险区域内、是否及时报案。未在约定时限内报案,是否绝对免责,需结合条款本意判断。“及时通知”或“限时报案”条款的目的,是确保保险人能及时介入调查、固定证据、查明事实,防止因时间推移导致关键事实无法查清。该条款并非效力性强制规定,而是附随或程序性义务。被保险人违反该义务,并不必然导致完全免责,而应依据违约行为是否实际导致事故性质、原因及损失程度无法查明,并因此损害保险人合法权益综合判断。本案中,保险公司仅以超过“48小时” 报案时限为由拒绝理赔,属于违反程序性义务而主张实体权利免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