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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江法院审结预付式消费维权案,守护消费公平

  美容健身、培训托育、餐饮娱乐……预付式消费有利于简化交易流程、建立长期互信、提供个性化服务,已成为常见消费方式。但是一些“精明”商家余款不退、服务缩水、闭店跑路等行为时常困扰消费者,预付式消费异化成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工具。近日,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因商家频繁搬家“摆烂”引发的预付式消费维权案件。

  2023年初,池女士为女儿在某健身馆报名了少儿拉丁舞课程,一次性支付一万余元购买了“2+1”即买两年送一年共288节课的授课年卡。这本是让孩子培养兴趣的好事,却成了池女士一家烦恼的来源。

  课程期间,健身馆频频“掉链子”,如一年内数次变更教学地点、授课老师频繁请假,隔三岔五发布停课通知、因健身房原因缺课却扣除正常课时等。2024年底,忍无可忍的池女士向机构提出退还剩余一年课时费及因其原因缺课的20节费用共计七千余元,却遭到机构拒绝。多次协商无果,池女士将健身馆诉至台江法院。

  台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健身馆在履行案涉预付式消费合同过程中显然存在变更教学地点的事实,其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实际无法送达,据此可以认定健身馆存在变更经营场所给池女士一方接受服务造成明显不便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和第十八条“非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按下列方式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二)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根据消费者实付金额与实付金额加赠送金额之比计算优惠比例,按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规定,台江法院确认双方之间的预付式消费合同可以解除,并判决健身馆应向池女士返还剩余预付款七千余元。(台江法院 潘冰心、陈惠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