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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肖像权遭电商擅自使用 南安法院高效调解护合法权益

  近日,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人民法院丰州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淘宝店铺未经授权使用网红肖像进行商业宣传引发的肖像权侵权纠纷案件,不仅及时化解双方矛盾,也为电商从业者敲响了依法经营的警钟。

  随着网络消费市场的繁荣与网红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商平台中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宣传的行为引发的纠纷日渐增多。本案中,原告王女士系抖音平台具有一定流量和知名度的女装网红博主,其发现被告黄先生在开设的“网红同步店”内,擅自使用带有其肖像的图片用于店铺及产品广告宣传,遂诉至法院,要求黄先生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丰州法庭承办法官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黄先生未经王女士许可,将其肖像用于商品展示和商业宣传,已构成对王女士肖像权的侵害,理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考虑到黄先生已主动删除侵权照片,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有限,且王女士难以提供证据准确证明自身损失及黄先生的实际获利数额,双方具备调解基础。

  为高效化解纠纷,承办法官采用背靠背结合线上调解的方式开展工作。一方面,法官向黄先生详细讲解肖像权相关法律规定,纠正其“网络素材可免费使用”“无损失即无侵权”的错误认知,使其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另一方面,也向王女士释明裁判尺度与赔偿标准,引导其理性主张权利。最终,在法官的耐心斡旋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黄先生于调解当日向王女士支付赔偿款,案件圆满了结。

  承办法官在此提醒,肖像权是自然人独有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严格保护。自然人在网络发布的包含肖像的照片、视频,依法受法律保护,未经他人同意在平台使用他人可识别的肖像,可能构成侵权。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线上销售、网红带货成为新时尚,电商从业者在网络经营活动中,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在使用他人照片时,应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取得权利人的同意,并明确使用方式、范围和用途、时限等,切勿抱有侥幸心理擅自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商业宣传。同时,对肖像权人而言,若遭遇肖像侵权,应注重固定侵权证据,并通过向平台投诉或诉讼的合法途径维护权利,共同守护健康有序的网络营商环境。(南安法院 曾海根 刘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