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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城县应急管理局曝光一起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典型案例

  【案件背景】

  2025年9月,连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连城县某食品经营部店内有售卖烟花爆竹,而该店主办理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经营地址不是该店铺店址。该行为属于变更零售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连城县应急管理局对该零售店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罚款人民币1100元的行政处罚。

  【违法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认,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处罚依据】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店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案件评析】

  烟花爆竹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国家对经营烟花爆竹实施许可制度加以严格管控,经营烟花爆竹场地要满足相应的安全条件。本案中,该零售店在变更零售场所未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把烟花爆竹搬到其他场所经营,安全条件得不到保障,影响了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春节临近,烟花爆竹销售进入旺季,请各烟花爆竹零售店经营者要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始终做到诚信经营、安全经营、规范经营、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