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1月21日电(池珊珊)离婚时白纸黑字约定子女由父亲抚养,母亲却在短短五个月后反悔,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探望权受阻、父亲经济状况不佳,能否成为变更抚养权的充分理由?近日,闽清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
原告彭某与被告方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女。2025年,双方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两女均由方某抚养,抚养费由其承担,彭某享有随时探望的权利。
离婚后仅五个月,彭某以“离婚协议非真实意愿、方某阻碍探视、方某无业且系被执行人,不利于孩子成长”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并要求方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存在胁迫等情况,彭某与方某的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审理过程中,闽清法院依法征询了大女儿的意愿,其未拒绝跟随方某生活,同时表示了不愿与妹妹分开的意愿。两姐妹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关于方某经济状况和债务问题,法院查明,其债务问题发生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彭某在离婚时对此知情。且方某在2023-2025年间有持续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其父亲及妹妹等家庭成员亦承诺愿意在经济上给予方某抚养支持和帮助。
法院认为,原告彭某起诉与离婚仅隔5个月,与离婚时相比方某的抚养条件并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同时对于彭某提出的探望权问题,法院明确,探望权是法定权利,方某应当严格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协助义务,双方应当妥善沟通处理探视事宜,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
法官说法:“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的协议,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承办法官指出,事后反悔要求变更,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方抚养能力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且继续由对方抚养确实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本案中,经济条件并非衡量抚养能力的唯一标准。父亲虽有债务,但具有持续还款意愿和行动,且有家庭支援;暂时的探望纠纷,亦非抚养条件恶化的充分证据。法院的核心考量始终是:子女的真实意愿,以及现有生活环境的稳定性。 法官提醒,离婚后父母双方应理性沟通,将子女利益置于首位,探望权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动辄诉请变更抚养权并非明智之举,也可能给子女带来不必要的心理负担。(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