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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成“铁证” 法院识破虚假交易判合同无效

  中新网福建新闻1月15日电(陈木金 林芬)在虚构与真实的边界,电子数据是现代司法的显微镜,它不创造事实,却能让精心掩盖的真相无处遁形。近日,闽清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托完整的微信证据链,依法认定案涉交易为虚假买卖,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2024年10月,赤峰某建筑公司通过第三人张某某与福建某石材公司签订《石材销售合同》,约定采购总价22万余元的石材。赤峰某建筑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后,以福建某石材公司未发货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福建某石材公司辩称案涉交易全程为张某某在主导,其已按要求履行供货义务,且多余货款最终均退回张某某指定的账户,赤峰某建筑公司所谓的“未收到货”实为配合张某某完成资金流转,案涉交易系虚假买卖。

  案件转折点在于张某某与福建某石材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记录显示张某某明确提出“借资质”“多开发票”等要求,全程主导合同磋商。清晰指向签订合同的目的并非为了实际买卖石材,而是意图利用合同形式实现资金流转、虚开发票等其他目的。微信记录成为了揭开表面合规合同下隐藏真实意图的“钥匙”。

  经闽清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行为本质是通过赤峰某建筑公司的名义完成自身施工所需要的材料采购。赤峰某建筑公司的付款记录均由张某某转发确认,福建某石材公司收款后即按张某某的指令退回指定账户,形成资金闭环,该操作实际是通过虚假交易套取资金,案涉《石材销售合同》系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属无效。因此,闽清法院判决驳回赤峰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赤峰某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福州市中院经审理驳回赤峰某建筑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随着数字经济发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已成为民事诉讼八大证据种类之一,其效力认定需要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大核心要件。本案中,微信记录完整还原了虚假交易的磋商过程、款项流向和操作细节,与银行转账记录等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查清当事人虚构交易、套取资金的真实意图,厘清了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同时,该案也为市场主体敲响警钟:一是商事交易中应规范代理行为,明确授权范围并留存书面授权文件,避免因“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争议引发纠纷;二是重视电子证据的留存与固定,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均需完整保存,必要时可通过公证等方式强化证据效力;三是坚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虚假交易套取资金、虚开发票,否则不仅相关民事行为无效,还可能面临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