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乘车人员疏于观察,贸然打开车门与他人发生碰撞,容易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甚至引发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近日,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就办结了一起因“开门杀”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4年5月,司机阿海(化名)驾驶小汽车在某路段违规停车下客,后排乘客小萱(化名)未注意观察,没留意后方来车,猛地打开右后车门,正好撞上骑电动自行车经过的阿春(化名),造成阿春右胫腓骨干骨折等身体损伤。当日,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阿海负事故主要责任,小萱负次要责任,阿春无责任。经司法鉴定,阿春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之后,阿春将驾驶人阿海、车辆保险公司、乘客小萱起诉至台江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台江法院经审理认为,阿海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停车上下乘客,乘客小萱未注意观察即打开右后侧车门,导致右后侧车门与阿春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二人行为共同造成了阿春受伤的损害后果,阿海与小萱均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小萱开启车门的行为发生于车辆在道路停放过程中,是机动车使用和通行状态的延伸,应整体视为“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因阿海驾驶的案涉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车辆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予赔偿。针对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比例及双方的过错程度,台江法院判决车辆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向阿春承担70%赔偿责任,小萱承担30%赔偿责任。(台江法院 周巧玲、马艳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