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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交通事故赔偿争议 顺昌法院明确院外购药及补开医嘱效力

  受集采与医院供药影响,患者院外购药的情形日益普遍。若因交通事故产生高额院外药费,能否获赔?补开的医嘱又是否作数?近日,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对上述问题作出明确裁判,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清晰指引。

  2023年2月21日,小明(化名)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途经国道316线某路段时,与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双方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根据顺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小明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于顺昌县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住院治疗期间,张某根据医嘱在院外自行购买药品A用于后续治疗,累计支出19000元。在住院的最后一天,张某在医院补开了涵盖全部院外购药内容的处方笺。案涉交通事故发生于小明车辆交强险保险期间内。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明及承保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小明及保险公司认为,张某在院外买药的这笔钱,处方是住院最后一天才补开的,这不符合常规的医疗流程,认为这笔费用缺乏依据,按照规定不应该承担。

  顺昌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主张的医疗费包括在顺昌县医院支出的费用及院外购药费用。张某在顺昌县医院花费的医疗费26万元有顺昌县医院的医疗费发票为证,法院予以确认。对于院外购药,相关处方虽系后续补开,但能够证明所购药品与本次事故所致伤情治疗相关,且其院外所购药品均在处方之内,属于医疗范围内的合理支出,故法院予以认可。据此,张某的医疗费确认为279000元。

  综合事故发生的经过、责任认定及因果关系等因素,顺昌法院最终判决小明赔偿张某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张某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共计30万余元。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供稿人:顺昌法院 郑彪 黄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