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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还是承揽?损害责任由谁担?

  中新网福建新闻12月22日(林绿绮)随着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不断提升,房屋装修已成为改善生活的重要一环。在装修时,房主自行找工人装修施工属于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责任应由房主承担,还是由工人自负?近日,闽侯法院审结一起因房屋装修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件回顾

  小严(化名)新购置房屋需要装修。2024年6月,经熟人介绍,小连(化名)为小严的房屋进行木饰装修施工。双方约定,包括电锯片在内的装修所需材料均由房主小严购买,小连负责施工。小严提供床头柜、鞋柜、酒柜、衣柜等图片,小连按照图片的样式和颜色制作成品。在施工过程中,小连未佩戴护目镜使用电锯切割木板,锯片突然断裂,碎片飞溅致其右眼受伤,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小连认为房主小严提供的电锯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事故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小连遂将小严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9万余元。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对小连在小严的房屋做木工时被电锯锯齿割伤眼睛的事实无异议。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之间成立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人身支配与服从管理关系等方面不同。本案中,小严将房屋木饰装修工作交给小连,并将想要完成的成品图片发给小连,让其按照图片的样式和颜色制作。小连在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可以自行决定安排人员施工,房主小严仅要求小连交付工作成果。虽然制作的工具是小严购买,但系根据小连的要求购买,且小严未具体对小连的工作进行指挥和监督,双方之间应属于承揽关系。小连长期从事木工工作,在从事小严房屋木饰装修工作中,在明知需要佩戴护目镜的情况下未予佩戴,锯齿断裂飞溅导致眼睛受伤,应负主要责任,自行承担70%责任。小严作为定作人,经熟人介绍就把木饰装修工作交付给小连,存在选任过失,应负次要责任,对小连的损失承担30%责任。综合双方当事人过错,故判决小严应向小连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8万余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个性化家装需求的增多,装修纠纷日益凸显,在此类纠纷中,法律关系的定性是责任划分的前提。劳务关系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实践中均必须遵循“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进行责任划分。专业施工人员的安全风险意识不容忽视,小连作为从业多年的木工,应当预见电锯操作风险却未采取防护措施,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

  法官提醒

  装修施工安全需要各方共同维护。业主在选择施工方时,应当查验其从业资质,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施工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务必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佩戴必要防护装备;建议业主可通过购买施工意外险等方式,分散潜在风险。唯有各方履行好自身义务,才能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