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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层半自建房施工摔伤谁担责?罗源法院厘清三方责任边界

  随着乡村振兴推进,越来越多村民返乡修建自建房,但部分房主在未注意自建房楼层的情况下将房屋交由有一定自建房经验的包工头进行承建,包工头再组织工人进行施工,但作为个体的包工头并无三层(含三层)以上住宅的建筑从业资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人受伤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该如何认定?近日,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9月,谢某计划在农村老家建造一栋四层半住宅,遂联系有多次承包自建房经验的包工头桂某,双方经协商签订了《自建房承建合同》,约定由桂某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建该房屋,负责设计、施工方案并组织工人施工。随后,桂某联系余某等人组成土工班组负责砌砖,并为其提供吊机、架板等施工工具。

  2024年1月22日,该房屋建至四层时,余某为赶工期,在未取得吊机操作资格且未经桂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登上四楼吊机操作台吊运砖头,因操作不慎从四楼操作台摔落至一楼沙堆受伤,余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共花费医疗费15万余元。

  经司法鉴定,余某损伤被评定为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桂某垫付医疗费12万元,因后续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余某将包工头桂某、房主谢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9万余元。

  罗源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农村自建房屋过程中引发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同时存在房主、包工头以及工人三方关系,需先厘清三方法律关系,再结合过错程度划分责任。

  房主谢某与包工头桂某签订承建合同,由桂某自行提供施工工具承建、组织施工并交付成果,谢某并不参与指示、管理,故谢某与桂某之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桂某承揽后,雇佣工人余某为该房屋砌砖,余某提供劳务施工、桂某支付报酬,故余某与桂某之间构成劳务雇佣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除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二层及以下)及其他特定情形外,其他建筑活动需由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本案中,谢某在农村自建四层半高的房屋,不属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由相关有资质的人员进行承建。桂某作为个人包工头并无相关建设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房主谢某将其房屋交由桂某承建,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选任过错责任。

  同时,包工头桂某未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施工条件,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人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长期从事自建房建设施工,其对施工风险较为清楚,在明知自己无吊机操作资格的情况下擅自操作,导致摔落受伤,其本人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综合全案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定谢某承担10%责任,桂某承担60%责任,余某自行承担30%责任。(罗源法院 邱瑞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