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11月14日电 (陈木金 林芬)俗话说“父债子还,天经地义”,“父债”是不是要“子还”,法律怎么规定?法院又会怎么判呢?请看一个真实案例:
2022年11月,闽清某食品商行向闽清某银行借款15万元,约定年利率7.88%,还款期限至2025年11月,林某城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黄某云也出具《担保函》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闽清某银行依约放款后,闽清某食品商行自2023年7月起未按约定还本付息,林某城、黄某云也未履行连带还款责任。2023年2月,黄某云病故,其法定继承人包括妻子林某、儿子黄某浩、女儿黄某婕,闽清某银行遂将闽清某食品商行、林某城、林某、黄某浩、黄某婕等人一同诉至闽清法院,要求林某、黄某浩、黄某婕在继承黄某云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诉讼中,黄某浩、黄某婕提交于2023年2月21日、3月2日作出放弃对黄某云的遗产继承权到书面声明,并经公证。林某未放弃继承。
经法院审理认为,林某、黄某浩、黄某婕系黄某云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林某没有放弃继承,并作为黄某云的遗产分割前的遗产管理人,应在其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无证据表明自继承开始后,黄某浩、黄某婕已经实际继承遗产或对遗产作出处理,故黄某浩、黄某婕的放弃继承行为均属有效,黄某浩、黄某婕对黄某云所负债务不负偿还义务。
法官说法:债务人死亡,对于其生前债务,民间虽有“父债子还”的说法,但并非绝对。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拥有继承或放弃遗产的权利。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本案中,黄某云的担保债务虽合法成立,但其子女黄某浩、黄某婕已通过法定方式放弃继承,未从黄某云处获得任何遗产利益,若仍要求黄某浩、黄某婕承担债务,既违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也会加重继承人的不合理负担。因此,黄某浩、黄某婕的放弃继承行为有效,具备免除债务清偿责任的前提条件。但如果当子女作为继承人依法继承了父母的财产后,就要在遗产范围内履行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欠下的债务,而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