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已成为常见的消费模式,融入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一些商家余款不退、服务缩水等行为却时常困扰着消费者。近日,闽侯县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因商家未按约返还预付款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24年5月,小玲(化名)通过网络平台了解到某健身服务公司的拉丁舞舞蹈课程后,向某健身服务公司购买199元6节课的拉丁舞月卡、5000元90节课的拉丁舞年卡并签订报名表,某健身服务公司承诺未完成的课时可退还预存费用。
2024年11月,某健身服务公司提出按照其开设课时而非按照小玲实际所完成课时扣费。小玲上完12节课后,便再未收到上课通知,也未收到按照约定应退还的未上课时费用。小玲同某健身服务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后,某健身服务公司拉黑小玲联系方式并将其移出会员群。小玲多次联系未果,遂将某健身服务公司诉至闽侯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未完成课时费用4000余元及违约金。
法院审理
违约擅改计费方式,应退费并支付违约金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玲与某健身服务公司之间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了报名表,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成立,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某健身服务公司擅自改变计费方式,既未向小玲发出上课通知又不退还预存费用,应认定其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其行为系违约。因此,法院判决小玲与某健身服务公司的服务合同关系解除,某健身服务公司应当按剩余课时向小玲退还预存费用4000余元并支付违约金。
法官说法
经营者构成违约,消费者可主张退费
预付式消费“先付费、后消费”的特点为经营者带来快速回笼资金、稳定客源等益处,同时对商家的经营能力和诚信意识提出更高的要求。部分商家在预付款消费关系中的“精明”行为不仅侵害消费者权益,也对营商环境造成了伤害。今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为预付式消费场景中消费者可能遇到的难点痛点问题作出明确规范和维权指引。该案中,某健身服务公司擅自停止提供服务并更改计费方式的行为已经违约,在小玲提出解除主张后合同解除。根据《解释》第十五条相关规定,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请求经营者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某健身服务公司应当向小玲退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违约金。
法官提醒
谨慎考察商家 勿信口头承诺
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时,应谨慎考察商家的经营能力,同时尽量签订书面协议,不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并留存好合同、发票等相关凭证。商家应当诚信经营,在履约困难时及时同消费者沟通,并积极返还剩余预付款项,避免因违约行为引发矛盾纠纷。(记者 王思琦 通讯员 赵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