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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冻品触法网 被告人获刑两年

  中新网福建新闻10月23日电(吴兴)冻品走私不仅逃避税收、扰乱市场,更可能携带禽流感、非洲猪瘟等病原体,严重威胁食品安全与公众健康。司法实践中,为走私团伙提供接驳船只、海上过驳、运输、联络等帮助,均系走私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依法应以相关走私犯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我国法律对此类行为严惩不贷,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5年4月间,被告人颜某某在连江县安凯乡高塘码头租用一艘船舶并纠集同案人李某某、陈某(均另案处理)参与走私冻品。同月14日,颜某某与李某某、陈某驾驶船舶从连江县高塘码头出发前往某岛附近接驳冻品,接驳完冻品在某屿附近海域被福州海警局连江工作站查获,经认定,船载冻品均为不准进口的货物,冻品净重为58.9066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颜某某违反国家进出口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58.9066吨,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决被告人颜某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示,帮助行为亦违法,共犯责任不轻。受雇驾驶、运输、搬运,或提供仓储、接驳、资金结算等协助,只要明知他人走私仍提供帮助,即可能构成走私犯罪的共犯,依法承担相应刑责。

  发现可疑,请及时举报。如发现无合法来源标识、夜间隐蔽运输、遮挡号牌等异常情形,请及时向海关、海警、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切勿成为犯罪链条中的一环。

  经营者进货要“三看”。看渠道,仅从资质齐全的供货商采购;看文件,索取并留存《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报关单等合规凭证;看价格,对异常低价保持警惕,拒绝“来源不明”的货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