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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三明如金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火灾行政处罚案

  案情经过

  2025年5月17日,三明如金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违规在列东饭店4楼进行气割作业,造成三元区列东饭店康佰家大药房楼顶着火,三元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后迅速前往现场处置,未造成人员伤亡。经调查,三明如金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进行公告、申请动火审批及清理周边可燃物,同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某存在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施工人员陈某未持特种作业操作证违规明火作业行为。

  处罚依据

  三明如金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开展电气焊作业未履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未进行公告的行为,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法定代表人赖某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大队对三明如金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法定代表人赖某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拘留5日。操作员陈某,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拘留2日。

  案例评析

  该案例中,动火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对气焊切割作业危险性认识不足,同时未严格履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现场管理缺失,未对电气焊区域内的可燃物进行清理,未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因此,动火作业必须严格管控,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具备良好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严格落实各项防火措施,才能有效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泰宁县黑加油点“大扫除”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案情经过

  2025年8月7日,泰宁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泰宁县新桥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站新上岗员工张某某2025年1月入职,从事加油员工作,上岗培训学时不足。该行为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管理部2024版)第16序号裁量阶次A规定。

  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加油站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得少于72学时。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了解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和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掌握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因此,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开展不少于72学时的安全培训,对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章某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案情经过

  2025年1月17日15时05分,三明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三元区荆东春运执法服务站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章某某驾驶闽G6****(蓝色)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从三元区荆东运载柴油1204.59升前往三明华荣食品有限公司附近工地。此趟运输为章某某承运。章某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章某某驾驶的闽G6****(蓝色)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

  处罚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03001序号一般情形的规定,决定予以章某某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是交通运输领域典型的“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违法案件,事实认定清晰、法律适用准确,对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从案件定性来看,执法机关精准把握了核心违法要件:一方面,柴油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列明的危险货物,其运输需具备专项资质;另一方面,当事人章某某既未取得个人或企业层面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所驾车辆也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完全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条件,其行为直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强制性要求,违法事实明确。

  从法律适用与裁量来看,执法机关的处理兼具合法性与合理性。处罚依据上,严格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关于“未取得许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条款,同时结合《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一般情形”的裁量标准,最终作出3万元罚款的决定,既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又充分考虑了案件中“运载量1204.59升”“用于工地运输”等具体情节,避免了处罚畸轻或畸重,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

  此外,本案的查处也凸显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管的必要性。危险货物运输一旦发生泄漏、燃烧、爆炸等事故,极易引发人身伤亡、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执法机关在春运执法服务站开展针对性检查,既抓住了春运期间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的关键节点,也通过个案查处强化了市场震慑——提醒所有道路运输企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不可少、安全不能忘”,任何侥幸违法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惩处。

  泰宁县佳盛液化气有限公司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案

  案情经过

  2025年7月30日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泰宁县佳盛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通过在原液化气瓶出厂编号上增加“z”,将非自有产权液化气瓶信息录入祥康系统并进行充装售卖。当事人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未做好充前充后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8.4(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

  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2万元。

  案例评析

  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存在多重严重危害:其一,气瓶来源不明、质量参差不齐,可能存在老化、腐蚀、损伤等缺陷,充装后极易引发泄漏、爆炸等事故,威胁人员生命与财产安全;其二,非自有产权气瓶缺乏规范维护与定期检验,安全隐患难以排查;其三,扰乱市场秩序,违规充装破坏公平竞争环境;其四,一旦发生事故,责任界定困难,不利于追责与赔偿。因此,严格禁止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确保气瓶充装安全有序,对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