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正文

违规动火作业!厦门两家企业及负责人被处罚

  近期,厦门市应急管理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两家企业存在违规动火作业行为,两家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均被行政处罚。

  【案件回顾】

  案例1

  2025年7月,厦门市应急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厦门某空分企业在动火安全作业中,未办理关联的临时用电作业审批手续、审批人提前完成作业审批以致超过作业票有效期和作业前未按规定核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违反了《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4.6条、5.1.5条和4.11条强制性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厦门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警告,并处 1.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

  2025年7月,厦门市应急管理局对厦门某气体厂开展工业气体充装企业安全风险深度评估时,发现该企业动火安全作业未进行气体取样分析,违反了《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第5.3.1条强制性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给予该企业警告,并处1.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给予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警告的行政处罚。

  标准法规】

  一、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

  4.6

  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组织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审批。同一作业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作业时,应同时执行各自作业要求,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4.11

  作业审批人的职责要求:a)应在作业现场完成审批工作;b)应核查安全作业票审批级别与企业管理制度中规定级别一致情况,各项审批环节符合企业管理要求情况;c)应核查安全作业票中各项风险识别及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5.1.5

  特级、一级动火安全作业票有效期不应超过8h;二级动火作业安全作业票有效期不应超过72h。

  5.3.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气体分析,要求如下:d) 特级、一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二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进行气体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气体分析;特级动火作业期间应连续进行监测。

  二、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安全提示】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未按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动火作业作为危险化学品单位检修维护环节的高风险作业,任一环节的疏漏都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因此必须严格遵循相关国家标准和安全规范,绝不能有丝毫懈怠。

  此次被处罚的两家企业,虽落实了动火作业的部分安全措施,但忽略关联作业审批、未按规定完成作业前气体分析等细节,违反了安全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暴露出企业在特殊作业“全链条管控”意识上的不足。这两起案件提醒我们:特殊作业安全管理需坚持“抓大不放小”—— 既要完善管理制度,更要注重细节落地执行;既要管控主要作业风险,也要紧抓作业细节,真正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贯穿作业全过程,切实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