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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法院:隐瞒债务已清偿仍起诉,真“刑”!

  中新网福建新闻10月17日电(岳晓萍)近日,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利用已清偿借条重复主张债权的虚假诉讼案,被告人王某因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为企图通过司法程序“获利”的不法分子敲响警钟。

  2013年8月,李某(化名)出具借条向王某(化名)借款30000元,张某(化名)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李某于2014年1月通过银行转账偿还了全部借款本息,但王某未将借条原件归还给李某,也未予以销毁。

  这张旧借条,让王某产生了一个大胆的想法。此后,王某分别于2015年、2016年间持该借条以李某、张某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后又撤诉。

  2023年12月,王某再次隐瞒李某已全部清偿该笔债务的事实,持该借条,以李某、张某为被告,向惠安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李某、张某偿还2013年8月所借的本金30000元及利息。

  惠安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两次开庭审理该案,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将王某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王某于2024年11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2025年6月,惠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惠安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在充分考虑案件事实、性质和社会危害后果,以及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依法对王某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利用已经清偿未收回借条重复主张债权的虚假诉讼典型案例,被告人王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妨害司法秩序,故而应当受到相应惩处。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虚假诉讼犯罪嫌疑后,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将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有效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护了民事诉讼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