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观念中,“人死债消”“父债子偿”等说法普遍存在。部分债权人因债务人离世往往采用两极分化的方式应对,或无奈放弃追偿,或误以为子女需无条件承担父母债务,甚至采取围堵继承人、强行索要等过激手段。那么,当债务人死亡时,债权人如何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继承人又该如何在继承与债务间平衡责任?近日,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便受理了这样一起类似案件。
2023年10月22日14时许,案外人薛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刘某甲驾驶无牌号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刘某甲受伤的后果。经某辖区交警大队认定,刘某甲负该事故主要责任,案外人薛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薛某某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对其车辆因本起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进行定损,实际维修费用19929元。
因案涉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等险种,在取得案外人薛某某出具的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后,某保险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向车辆维修单位支付保险金19929元。
因刘某甲于2024年9月23日去世,其法定继承人刘某乙与邓某某未以书面形式放弃继承遗产,2025年4月29日,某保险公司将刘某乙与邓某某诉至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刘某甲负主要责任,案外人薛某某负次要责任,其依法在14550.3元范围内享有代位求偿权,刘某乙与邓某某应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刘某甲的债务。
该案的经办法官在对相关案情进行研判后,决定组织当事人双方先行调解。调解初期,双方争议较大,保险公司认为其已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有权要求刘某乙、邓某某以继承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14550.3元。而刘某乙、邓某某则主张父亲刘某甲身亡后债务已消灭,且对债务情况不知情,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争执不下。
经办法官从刘某乙处了解到其父刘某甲生前名下仅有农村宅基地房屋一套及少量存款,总价值约5万元,刘某乙与其妻子邓某某已实际继承遗产。法官采用"面对面"与"背靠背"相结合的调解方式,一方面向继承人阐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明确其仅需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债务;另一方面向保险公司解释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边界,引导其理性主张权利。同时,法官考虑到刘某乙家庭实际经济状况,建议保险公司适当让步。
最终,在法官的不懈努力和释法说理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某乙、邓某某同意在继承遗产范围内一次性支付保险公司14550.3元,由保险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官表示,根据交警部门认定,刘某甲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外人薛某某负次要责任。某保险公司在取得案外人薛某某出具的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并实际向车辆维修单位支付保险金19929元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可向责任方刘某甲追偿其应承担的部分即14550.3元。
而刘某甲作为直接责任人已去世,依照规定,若继承人未明确放弃继承且遗产足以覆盖债务,则需以遗产为限承担责任;若遗产不足,则仅需以实际继承部分为限清偿。刘某乙、邓某某未以书面形式放弃继承,依法应在其继承刘某甲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刘某的债务。(供稿人:涵江法院 林展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