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9月12日讯(本网记者 林夏悦)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近日,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发布公告,将《福建省消防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10月9日17时。
据了解,《管理办法》所称的消防设施包括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公共消防设施,是指保障消防安全的必要公共设施,包括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消防训练基地、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库、消防科普教育场所和其他公益性消防基础设施。建筑消防设施,是指附设在建筑物内外用于火灾报警、灭火救援、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的设施、设备,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防火分隔设施、安全疏散设施等固定消防系统和设备。
《管理办法》共5章32条,其中,公共消防设施方面,《管理办法》明确,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城乡消防规划、基础设施规划等专项规划。公共消防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进行统一管理,不得侵占、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征求消防部门意见。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建筑消防设施方面,《管理办法》规定,建筑消防设施管理遵循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基本要求。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
此外,本次的《管理办法》施行后,1999年10月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福建省消防设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意见建议可通过两种途径反馈。电子邮件:fjsxfjyzdfgc@163.com">fjsxfjyzdfgc@163.com。来信请寄:福州市鼓楼区北环西路196号省消防救援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邮编:35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