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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明发布首个生态修复监督人制度工作指引

  中新网福建新闻8月15日电(黄馨怡)15日,正值第三个“全国生态日”之际,三明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在破坏生态环境案件中适用生态修复监督人制度的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及适用生态修复监督人制度典型案例。

图为发布会现场。黄馨怡摄
图为发布会现场。黄馨怡摄

  《工作指引》共有十五条内容,包括生态修复监督人的定义、适用案件范围、选聘程序、启动流程等,明确了生态修复监督人的职责与权利。

  据悉,在生态环境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生态环境损害的类型、地理位置、专业需求等情况,选聘公民、社会组织等独立第三方主体担任生态修复监督人,对生态修复全过程进行监督。

  今年3月,在三明中院的指导下,泰宁县人民法院在全省率先建立生态修复监督人制度,并在建宁、尤溪、明溪等地法院陆续推广适用,通过司法裁判刚性约束、行政部门支持配合、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实现司法审判、监督履行和法治宣传等多重功效。

  陈某华滥伐林木,采伐未经审批的阔叶树、杉木411株,泰宁县人民法院引入“先予执行+监督人制度”,要求陈某华在判决前合适的种植时间内完成复绿补种,聘请案发地村委会干部作为生态修复特邀监督员,督促陈某华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吴某非法采挖、买卖金豆168株,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尤溪县人民法院创新推出“养护令+生态技术调查官+生态修复监督人”工作模式,聘请生态技术调查官参与本案公益诉讼活动,为金豆复种条件、养护方案提出专业意见,聘请自然保护区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生态修复特邀监督员,全程监督吴某的后期养护工作,推动受损生态环境及时有效恢复。

  三明中院审委会专职委员王文光介绍,生态修复监督人制度有助于破解生态修复时效滞后、周期性长、监管不到位、责任难以落实等问题,全面提升生态修复工作质效,增强社会公众对生态修复的关注度和参与度。

  三明法院将持续拓展生态修复监督人的应用场景,加大推广适用力度,进一步完善制度创新成果,打造生态环境司法修复的“三明样本”。(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