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2月17日电(张芊芊)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童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该案已一审结案。
2024年6月的某日,童某某饮用啤酒后无证驾驶一辆电动四轮车回家,在行至明溪某路段时,因饮酒后方向感丧失,先后连撞两辆停放在路边的小轿车,造成其本人头部受伤及三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童某某驾车驶离现场并自行前往医院,途中被明溪县公安局当场抓获。
经鉴定,童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6.28mg/100ml,其驾驶的电动四轮车辆属于机动车中的纯电动乘用汽车类,因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且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明溪法院综合童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