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聚焦建设美丽中国,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近年来,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秉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增进民生福祉为出发点,从预防、治理、保护、修复四方面入手,积极构筑辖区生态保护协调联动体制,扎实做好绿水青山碧海金沙保护工作,绘就生态和谐宜居新画卷。
预防:厚植绿色理念,绘好法润人心“愿景图”
秀屿法院在湄洲法庭建设莆田生态司法展示馆,构建集环境法治教育、司法成果展示于一体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宣传阵地。组建“法林青述”“法林飞骑”等普法宣讲团队,利用法院开放日、环境日、宪法日、开学第一课等普法宣传日。2023年以来,该院开展普法进校园、普法进公园、普法进码头、普法进景区16次,为群众送上生动的“法治课”,提高群众法治观念。
积极宣传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秀屿法院依托“两微一网”、“小秀‘屿’你说法”发布典型案例,推送宣传图文、微视频29条次,帮助群众提高环保意识,号召群众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合力筑牢生态环境“防护墙”。
不仅如此,秀屿法院从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入手,制作“法苑林”“湿地百科”二维码,将金钱松、灰背伯劳、大白鹭、暗绿绣眼鸟等林地、湿地常见动植物科属、审判案例融为“一码”,让属地居民、游客在游逛休闲的同时,把生态法律知识“装进”手机、“带”回家。
治理:规制绿色行为,绘好生态司法“实景图”
立足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充分发挥基层法院紧密联系人民群众的优势和特点,秀屿法院向海渔局、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发文征集意见和建议,为《福建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等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地方性条例征集意见建议16条,其中4条被采纳,
完善“三审合一”审判模式,秀屿法院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统一由生态合议庭审理,严格落实《关于涉海案件查办工作若干机制》《关于落实“保护好湄洲岛”重要嘱托 加强生态司法协作的工作意见》等机制,促进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聚合效能发挥。2023年至今,该院依法审理涉及湄洲岛及周边海域非法采矿、非法捕捞、非法占用农用地等涉生态资源刑事案件43件172人,震慑环境资源犯罪行为。
主动开展小额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前调解工作,2023年以来,秀屿法院联合秀屿区检察院成功调解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8件,及时解决生态公益赔偿问题。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强化镇、村等部门协作,依托妈祖祖庙调解室、港楼村“党建+”邻里中心、老船长调解室等平台,就地、就近调处涉生态纠纷,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保护:凝聚绿色共识,绘好协同守护“蓝景图”
秀屿法院成立土海湿地生态司法保护示范基地,与区检察院、秀屿公安分局、司法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文旅局等6家单位联合签署生态司法保护协作框架协议,由相关部门开展常态化、规范化巡查,共同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物多样性。
此外,秀屿法院与泉港法院在泉州市泉港区惠玙岛上成立“美丽海岸·和美海岛”跨域生态司法协同保护实践基地,并签订《“美丽湄洲湾”跨域生态司法协同保护机制》,健全完善审判共享、焦点磋商、修复共治、文化传承、宣教合作等机制,实现秀屿、泉港法院共享资源、共促创新和湄洲湾生态协同保护,提升生态环境跨域治理效能。
依托涉环保案件立审执绿色通道,该院着力促进依法行政,做好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擅改林地用途、毁林采石等违法行为责令恢复原状、退赔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切实消除不良生态后果,维护辖区自然生态环境。
修复:转化绿色价值,绘好绿色发展“远景图”
秀屿法院联合区公安分局(秀屿、北岸)、区检察院、海警工作站(秀屿、湄洲)召开“在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开展生态修复适用海洋碳汇赔偿机制”工作会,探索运用“刑事处罚+碳汇补偿”机制,建立“平海湾”“兴化湾”“湄洲湾”“三湾”海域生态环境资源赔偿修复司法协作机制,引导涉案当事人以认购蓝碳生态产品价值的方式,替代性修复海洋受损生态环境,持续助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秀屿法院严格落实与区检察院、公安分局、财政局、环保局等11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在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案件中开展生态修复活动的实施方案》,设立生态修复专项基金,并在湄洲岛建立生态司法修复示范基地“法苑林”,充分发挥基地“异地修复、替代补偿”的积极作用,推进多元修复,为美丽湄洲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保障。每年植树节组织开展义务植树活动,2023年至今,该院共栽种芒果、南洋杉、夹竹桃等绿化树苗百余棵。
在审理某起非法狩猎罪案件中,率先适用《筑巢护鸟令》,责令当事人在土海湿地公园担任义务护鸟员,开展护鸟巡护公益时间不少于60个小时,筑造爱心鸟巢不少于30个,让“捕鸟人”变“护鸟人”。相关案件获评全省湿地(红树林)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建立“生态+执行”新模式,探索行为类履行替代补偿,上述案件判决生效后,联合区检察院、自然资源局、土海湿地公园管理部门等,督促当事人安放人工鸟巢并开展护鸟公益巡护,为生态保护“将功补过”。(秀屿法院、戴慧敏、林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