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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减肥药”需谨慎 “三无”产品要远离

  中新网福建新闻3月18日电(晋研)日前,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依法成功调解一起购买到“三无”产品的民事纠纷。

  据悉,2023年4月27日,王某通过微信向杜某了解减肥产品,杜某推荐了减肥产品燃脂丸,价格为699元/瓶,王某遂向杜某购买了6瓶,使用支付宝向杜某支付了货款4194元。王某于同月29日收到杜某邮寄的减肥产品。后王某发现,该产品外包装并没有依法载明保健食品蓝帽子标志、生产厂家、生产日期、许可证、执行标准等信息,且经检测减肥产品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相关成分。故王某诉至晋安法院,要求杜某退货并赔偿。

  晋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所售卖的产品无任何标签说明物,属于“三无”产品。杜某在产品售卖过程中,将该产品虚假宣传为具有“减肥”保健功效的“减肥药”,经检测,该产品中含有相关成分,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明令禁止添加该成分,杜某的行为损害了王某权益。依照法律规定,王某可以要求杜某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经晋安法院调解,最终被告杜某承诺于向王某一次性支付购物款、赔偿款32776元,该纠纷就此了结。

  法官提醒,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壮大,网购成了社会大众购物的一个重要渠道,但不论是线上购物,还是线下购物,买方交易时要擦亮眼睛,核实有无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或生产许可证)以及生产厂家等,切记不要贪图便宜而忽略了产品质量,卖方则要以质量取信于消费者。如果不慎购买了“三无”产品,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