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12月27日电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经办工作的通知》精神,经广泛征求意见,在吸收借鉴福建省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福建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卫健委、省药监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简称“药店门诊统筹”,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根据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合规处方,在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一项惠民便民政策。
一是关于药店门诊统筹的零售药店。坚持“自愿申请、应纳尽纳”的原则,已是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可直接申请,其他符合《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符合我省设定条件的零售药店,鼓励其申请纳入。
二是关于药店门诊统筹的医疗机构。要求本省区域内的医保定点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及其互联网医院,均应参与药店门诊统筹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所、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服务。
三是关于纳入药店门诊统筹的药品范围。按照“稳妥推进、逐步扩展”的原则,先将福建药耗招采子系统挂网的职工医保、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的医保目录内药品纳入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待条件具备、医保信息系统进一步完善后再逐步扩大范围。对于已取消门诊特殊病种、实行门诊统一保障的统筹地区,可参照我省门诊特殊病种药品范围确定零售药店门诊统筹医保药品范围。为了保证用药安全,明确毒、麻、精、放以及不应纳入药店经营的药品,不纳入药店门诊统筹范围。
四是关于药店门诊统筹的处方要求。规定只采用电子处方,处方有效期72小时,一次处方药量可根据病情需要放宽至12周。医疗机构药房能够提供药品的不实行处方流转,未经患者同意不实行处方流转。
五是关于零售药店的药品价格。鼓励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价格与医疗机构药品价格协同、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对纳入药店门诊统筹的药品价格,依据承诺制按不高于福建药耗招采子系统挂网价格销售和按规定结算处方流转药品费用。
六是关于药店门诊统筹的医保待遇。为促进分级诊疗和医保公平,实行与出具处方医院同等医保待遇政策,即参保人员凭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电子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享受开具电子处方医疗机构的同等待遇,计入参保人员相应年度支付限额,其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保持不变。流转电子处方未经驻店执业药师审核签字的,不纳入医保报销;定点零售药店未能即时结算电子处方药品医保待遇的,医保不予支付。
七是关于药店门诊统筹的经办规程。为保证政策能够顺利落地,《通知》对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机构申请纳入规程,就医购药及处方流转规程,医保基金结算规程等作了清晰规定,具体到经办事项的发起人、承接人、所需资料和办理时限规定等。
八是关于药店门诊统筹的规范管理。主要包括信息技术保障、用药安全保障、协议管理要求、基金监管机制和医药机构退出管理等。特别是信息技术保障方面,对零售药店、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等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
九是关于药店门诊统筹的组织保障。要求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传,强化协作配合。同时还明确了政策衔接和协同,规定我省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政策保持不变,如果遇到药店门诊统筹的药品同时是“双通道”管理的国家谈判药品,从有利于相对人的原则出发,按照“双通道”管理的政策执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