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11月6日电(张芊芊 王荣海)近日,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杨某某、林某等16人开设赌场罪一案,判处杨某某、林某等16名被告人五年八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不等的缓刑,并处四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的罚金,没收赌资及违法所得。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底,被告人杨某某通过揭某某联系被告人肖某某,将其名下的一处独栋三层住所(以下简称“山庄”)租下用于开设赌场,并承诺每天支付肖某某200元租金。该山庄赌场经营到2023年1月初时,为扩大赌场规模,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告人林某、尤某某、揭某某、邓某某四人协商共同经营赌场。另赌场雇佣被告人卢某某、罗某、冯某某、夏某某、林某某、李某某作为赌场的工作人员,约定工资为每天200元。
该山庄赌场每日下午一场、晚上一场,以赌“天地罡”的方式提供给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赌博时除赌场股东以外的开庄人员需按照开庄金额的百分之七的比例缴纳“水钱”。被告人林某、官某某、张某某、兰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山庄赌场上向赌客放贷并按天收取一定利息。2023年2月14日至2月16日期间,被告人林某在赌场放贷时以每天200元的工资雇佣被告人王某帮助其在赌场上保管用于放贷的背包。2023年2月16日,该山庄赌场被公安局查获,涉案赌资、赌具均依法予以没收。
明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林某等16人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抽头渔利数额累计30万元,现场查获赌资333584元,属于“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林某、尤某某、揭某某、邓某某组织犯罪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官某某、兰某某、罗某、张某某、李某某、冯某某、林某某、卢某某、肖某某、夏某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16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地位、作用、参与时间、退赃、悔罪表现等,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开设赌场罪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且有人实际使用,开设赌场罪名即成立。该案中,被告人租用他人住所进行赌博的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风气,毒害他人身心健康,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广大群众应充分认识到赌博的危害性,树立守法意识,为了自身和家庭的幸福,远离赌桌,拒绝赌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