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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有风险之“小美的健身房事业”

  中新网福建新闻10月16日电(张颖)现实生活中,股权转让经常在相互认识的朋友中进行,许多投资者基于对身边人的信任,在没有完全清楚目标公司债权债务的情况下就签署合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产生纠纷。

  案情回顾

  小美经朋友介绍认识老王,老王有意出让其持股的X健身房。经双方协商,老王和小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就出让其100%持股的X健身房事项进行约定。

  健身房场地交付后小美迅速投入健身房事业,对X健身房进行重新装修。购买水疗设备升级泳池,购买新的健身器材、新的办公软件等投入了百万余元。

  在此期间,小美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X健身房的股权变更登记,方才获悉老王仅持有X健身房90%的股权。还有10%的股权由老马持有,而老马持有的股权已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变更登记。

  小美找老王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书》,退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其损失。

  庭审中,老王则辩称:“我接受老马委托一并出让X健身房的股权,在订立合同时小美和老马已经认识并同意由我代老马处置股权,故不同意解除合同,投资损失应由小美自行承担。”法院依法追加老马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老马到庭陈述:“我知道老王想转让健身房,但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我并不认识小美,也不知道健身房转给了小美,后来在场地交付时,我才知道了实情。现在因为我个人原因股权被冻结,暂时也没办法配合解封。”

  台江法院审理认为

  案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小美明知老王接受老马委托,并以其名义出让股份。而老王出让的目标公司股权明显存有权利瑕疵并最终导致《股权转让协议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小美有权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书》并要求老王赔偿其损失。

  但小美作为商事主体,对于受让的目标公司股权情况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而其未进一步核实公司股权架构即签订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并在知晓股权瑕疵后仍投入大量资金装修运营,其对损失的产生存在过错,综合考虑小美实际接管X健身房近一年之事实,以及双方履约过程中的过错程度,遂判决解除小美和老王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老王向小美退还股权转让款,双方对产生的实际损失各自承担50%的过错。

  小美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州中院提起上诉,后福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本案中,小美因为缺乏对投资商事主体的基本调查而自行承担了相应的损失。作为普通投资者,应该如何通过公开渠道对目标公司及合作对象进行调查来降低投资风险?

  查询企业基本信息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目标公司及合作伙伴的企业性质、股权结构、股东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历史沿革、异常信息等基本信息。确定真实、准确、适格的交易主体信息。

  查询企业涉诉情况

  可以在人民法院报或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目标公司的涉诉情况,部分第三方平台(如企查查、天眼等) 可以查询企业的立案信息、司法案件数、开庭公告、股权冻结情况、限制高消费情况等。前述信息并不能及时完整地反映企业涉诉实际情况,但可据此作为参考评估企业涉诉负债情况。

  查询企业信用

  通过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查询企业信用情况。(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