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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境侵犯外国公民隐私 也将受到法律制裁

  中新网福建新闻9月25日电(刘聪 林雨)“砰……”,随着法槌的落下,被告人邓某秋、庄某平、邓某冬、许某清、庄某生、陈某铨等人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八个月,缓刑四年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元至30000元。

  2020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邓某秋、庄某平、邓某冬、许某清、庄某生、陈某铨等人利用非法获取的外国公民个人信息,从事境外“广告联盟推广”活动,经有关公司鉴定,在该团伙涉案电脑中共检出公民个人信息7万余条。经光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案于2023年6月28日在县法院公开宣判。

  本案系一起涉案人数多、案情复杂的跨境侵犯外国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犯罪手法翻新,技术性强,被害人均为外国公民,没有任何报案信息,犯罪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承办检察官说到,“这类案件的难点主要在于没有外国公民的言词性证据,也难以进行取证,仅负责某一环节的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共同犯意联络,如何进行定性也存在较大的争议。”

  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组深刻认识到此类犯罪的恶劣性质,要求统一思想,准确把握刑事司法政策,穷尽认证思路,不能因为犯罪对象不是本国国民、没有具体被害人报案而认为证据不充分、行为人社会危害性小、情节较轻,否则有违我国人权保障的法治原则,应严格按照办理电信网络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等刑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认定。“跨境侵犯外国公民的个人信息,我们一样要依法惩处!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构成数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并罚,必须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承办检察官带领办案组心往一处想、智往一处谋、劲往一处使,为案件的顺利办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加强检警协作,积极引导侦查取证

  2022年5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承办检察官把分层处理贯穿到办案全过程。在侦查办案初期,承办检察官充分利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第一时间提前介入,详细了解案情,引导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提取犯罪嫌疑人诈骗时所使用的电脑、手机、银行卡交易明细,提取固定与上游卖家之间微信聊天记录关键内容、语音信息和微信聊天聊天记录、电脑存储的相关公民个人信息,并且根据电子取证规范制作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在全面了解案情及取证进展的基础上,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就案件定性、调查取证、适用法律等问题,向公安机关提出明确的侦查方向,与公安机关形成统一办案思想,推动审前程序高效衔接。

  准确认定罪名,精准打击犯罪

  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外国公民的个人信息。按照我国《刑法》属地管辖的原则,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针对领域外的外国公民实施犯罪的,适用《刑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因此,在案件办理初期,承办检察官就指出,“本案中的信用卡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范畴,且并未将公民个人信息限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个人信息,外国公民的个人信息受到中国公民的侵害时,应当一样受到《刑法》的保护。”

  严格案件证据审查,确保核心证据固定补强

  2023年3月,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发现,认定犯罪事实的核心证据之一系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取公民身份信息的电子数据。“如果该核心证据缺失,即使犯罪嫌疑人作有罪供述亦难以定罪处罚。”承办检察官对电子数据仔细比对后发现,有关非法获取公民数据信息情况的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瑕疵,难以作为定案依据,需重新鉴定,故综合案件证据情况,要求对调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后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剔除重复和无效信息,科学计算公民个人信息条数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公安机关根据要求逐一进行补充侦查,待证据达到补强要求后移送起诉。

  针对辩护人提出本案未对涉案近7万条信息的真实性核实确认,数量认定依据不足的异议,承办检察官提前积极有效应对,指明结果为司法鉴定机构去除无效信息鉴定出的有效个人信息,信息数量客观、真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具体数量的认定规则,且公安机关抽样验证,随机抽取部分个人信息进行核实,能够确认涉案个人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甄别地位作用,综合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2023年4月,案件审查终结前,承办检察官根据团伙内部地位、作用、参与程度不同进行分层处理。其中,对于出资人等公司高层人员,参与具体策划、管理运作,直接认定主犯;对于参与较深、作用较大、有前科劣迹的管理人员依法提起公诉;对于参与时间短、获利少、地位低、作用小的依法认定为从犯,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同时,把退赃退赔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认罚、是否可以从宽处理的重要条件。犯罪嫌疑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的,结合全案情况,依法可以提出宽缓量刑建议或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不简单以退赃退赔数额作为从宽的依据,而要根据其个人退赔意愿、实际退赔数额、给被害人造成损失、个人财产和可支配家庭财产、实际生活困难等因素,综合把握从宽的幅度。本案退赃一百余万元,全部退赃并缴纳罚金,实现高质效追赃挽损。(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