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9月18日电(王芸 黄薇)“饮水思源是常理,人生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日前,福清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
原告林奶奶育有一儿一女,儿女均已成家立业。原告二十多年前因患病术后身体较差,无劳动能力,也无经济来源。二十多年来,原告的生活起居及医疗费均由儿子承担,因女儿未履行赡养义务,原告一纸诉状将女儿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赡养费。
案件受理后,因涉及老人权益,本着民生案件优先立案、优先调解、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原则,承办法官积极联系双方到庭了解案件矛盾的根源和经过。女儿提出其已结婚生子且经济条件一般,故未支付赡养费。承办法官从情、理、法三个方面耐心地对被告进行说服教育。于情,父母对子女有养育之恩,作为子女应回报父母的养育之恩,让父母安享晚年;于理,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孝敬父母是做人的本分;于法,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赡养父母。儿子和女儿无论是否成家,都有义务赡养父母,不仅应当履行经济上供养的义务,还要履行在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在赡养问题上,父母、子女之间应相互体谅、相互关爱。最终双方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化解了矛盾,达成了调解协议,家庭纠纷得以平息,亲情关系得以回归和谐。
法官提醒:老年人作为弱势群体,往往出于维护子女情面、不忍给子女添麻烦等原因,在涉及赡养等家庭矛盾时选择隐忍吞声,不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面对家有儿女,却无人赡养的问题时,老年人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为子女,在父母年老时或生活困难时,不仅要给父母物质上的保障,也要给予精神上的安慰,情感上的体贴,这是法律义务也是道德义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