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5日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公开审理一起
考试伪造身份证和准考证考试案件
案件经过
2022年3月18日,厦门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特种作业考试时,工作人员在核对考生身份过程中,发现王某某涉嫌持假身份证、假准考证,当场要求进一步核实确认其身份证和准考证真伪,王某某拒不配合、离开考场。经市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调查,王某某所持准考证为假准考证,身份证疑似伪造,违反考场纪律。
处理决定
依据《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应急〔2020〕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3月21日对王某某作出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和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公告,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期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算。同时将其持有假身份证问题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审判结果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初步认定王某某伪造身份证的违法犯罪事实。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触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一审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根据《福建省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闽应急〔2020〕2号),考试违纪和作弊将接受相应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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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违纪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由其所在考场内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的,由监考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并报市考试中心决定给予取消其本次考试成绩的处理:(一)违反规定随身携带书籍、笔记、稿纸、通信工具、电子用品等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三)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四)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六)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试作弊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由其所在考场内监考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并由市考试中心作出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和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公告,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期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携带、查看、偷听违规带进考场的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或者使用电子作弊设备的;(二)偷看、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三)以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四)通过考场内外串通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的;(五)拒绝、故意妨碍监考人员或者考评人员履行职责的;(六)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监考人员或者考评人员的;(七)其他严重作弊或者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