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2023年5月10日,连城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对连城县某地采矿山企业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1条重大事故隐患并未采取措施消除。
案件二:2023年7月4日,连城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对连城县某露天矿山企业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终了平台局部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针对发现问题,连城县应急局对2家企业分别立案查处。
查处理由和结果
案件一:该地采矿山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矿山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3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该露天矿山存在终了平台局部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对该矿山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18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的坡顶线到最后一分层的坡底线的垂直距离)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启示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明确管理职责,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露天矿山的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会降低台阶或最终边坡的稳定性,容易导致台阶或边坡滑坡甚至坍塌事故,严重威胁露天采场内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3、矿山企业要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提升依法办矿意识,稳步提高矿山安全保障能力、事故防控能力,坚决防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