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8月8日电(吴寒)朋友间请客吃饭是常有的事,在闽清县池园镇的王某等三个朋友商量轮流聚餐请客吃饭,不曾想“吃”出了纠纷来。近日,闽清法院审理该起因轮流请客吃饭引发的纠纷。
据了解,王某、陈某、林某三人曾口头约定轮流请客吃饭,共计吃饭17次,期间王某付费14次,陈某付费3次,林某从未付费。王某认为三人一起吃饭,却由其支付大部分餐费,感到不公平,觉得受到了欺骗,遂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林某平摊餐费。陈某辩称三人有约定轮流请客吃饭,其有付费3次,不同意平摊餐费。林某未作答辩。
闽清法院池园法庭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仅提供其自行记录的花销清单,未提供17次用餐花费的有效票据,且根据其陈述三人仅约定轮流请客,未对餐费的具体承担进行约定,王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三人有达成平摊餐费的约定,因其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待证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其要求陈某、林某平摊餐费的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很多人为了图方便往往采用口头约定,但是口头约定通常并不明确,没有书面约定的规范与严谨,易引发纠纷且难以举证。为了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建议大家将口头约定的内容书面化,保留相关书面凭据,以便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