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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厦门市一企业受到处罚!

  随着生产作业的专业化、精细化,生产经营单位将其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有能力的单位进行生产经营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但是,也存在有的生产经营单位将其项目、场所、设备随意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个人,之后又不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和协调,以包代管、以租代管,安全责任不明确、不落实,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只管收租金或者承包费,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不闻不问,导致安全隐患大量存在。

  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专门作出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问题予以约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发包或者出租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关案例

  2023年6月,厦门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与承租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亦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的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监督整改完毕。

  经立案调查,该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作出人民币2500至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警示教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罚款,最高处罚5万,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相关知识链接

  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就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约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另一种是不签订专门的协议,而是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对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进行约定。在约定中,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就各自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权利、义务以及事故发生时的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协商确定。

  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约定,只对约定双方有约束力,不具有对外效力。也就是说,生产经营单位不能因为有了约定而减轻自己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对该项目、场所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还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如果该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违反本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的行为,应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在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后,可以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追究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