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6月30日电(傅玮珊 林钟蕙)莆田地区祖宅古厝众多,其中不乏具有一定历史年限、极具地方特色的艺术石雕、精美木雕等文物,然而这样一些见证着村落历史、承载着村民日常生活与精神寄托的古文物,却成为了一些不法分子觊觎的对象……
案件详情
2022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叶某某将被害人林某某位于北高镇山前村家门口空地上的一座清僧人石坐像偷走,随后以800元的价格将该清僧人石坐像卖给被告人龚某某,叶某某分得300元。经鉴定,上述清僧人石坐像价值4333元,系一般文物。
据悉,2022年4月份至7月份期间,朱某某独自一人或伙同叶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北高镇各村落偷取人物坐像、彩绘木雕、明清石狮、清石槽等旧物件。其中,朱某某负责偷取,叶某某负责驾驶电动车运送、望风。尔后,朱某某将偷取的旧物件卖给龚某某。
经查,朱某某先后11次共偷取旧物件19件,并以6700元的价格将该19件旧物件卖给龚某某。经鉴定,该19件旧物件价值14089元,其中,一般文物9件,价值12461元;叶某某先后3次参与偷取旧物件3件,分得900元。经鉴定,该3件旧物件价值9281元,均系一般文物;龚某某自第5次收购时起,在明知朱某某出售的旧物件系偷来的情况下,先后7次收购旧物件9件。经鉴定,该9件旧物件价值7384元,其中7件系一般文物。
荔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朱某某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089元,盗窃的9件系一般文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叶某某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281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龚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共计价值人民币7384元,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认罪悔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判处三被告人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
法官说法
文物承载着悠悠华夏五千年文化,是我们的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但这些文化遗产具有不可再生的特点,一旦消失可能就是毁灭性的破坏。因此,保护文物就是保存历史,这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我们应该积极保护文物,发现或者捡到文物应迅速保护现场,立即报案或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及时上交;发现盗窃、倒卖、破坏文物等犯罪线索应及时报案,切实把祖辈留下的宝贵遗产管理好、守护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