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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出借他人使用 属于民间借贷吗?

  中新网福建新闻6月28日电(林琪玫 宋志军)通过将信用卡出借的方式解囊相助,这种情况下有借条和转账记录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呢?

  被告吴某某与原告程某某相识后,吴某某向程某某借款,程某某将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给吴某某刷卡使用。吴某某分别于2021年3月25日刷卡消费17000元、于6月30日刷卡消费32990元和17010元。2021年12月12日,吴某某向程某某的妻子杨某某偿还17000元。之后,因吴某某未向程某某偿还其余两笔消费32990元、17010元,共计50000元,致上述信用卡产生相应的透支利息、违约金,故程某某多次向吴某某催讨,要求吴某某偿还透支本金及相应息费,双方共同确认吴某某尚欠程某某透支本金金额为50000元,约定吴某某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但吴某某久未偿还,故程某某将吴某某诉至荔城法院。

  荔城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某将信用卡出借给吴某某使用,使吴某某可以通过信用卡进行融资消费或套现。程某某通过出借信用卡的方式向吴某某出借款项,吴某某借用信用卡之行为具有融资的目的,属于民间借贷性质,双方由此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故判决吴某某应返还程某某因合同取得的借款本金50000元,对程某某诉求吴某某应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出借、出租、出售信用卡有以下风险:

  一、妨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导致发卡行无法对授信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增加了信用卡被恶意透支、形成不良信贷的风险;

  二、存在民事法律风险,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银行不受实际使用人有无偿还能力的影响,担保偿还信用卡本息的还得是出借人;

  三、存在刑事法律风险,将信用卡肆意出借、出售给他人,他人持卡期间如发生信用卡非法套现、诈骗、高利转贷等违法犯罪行为,出借人、出售人也难辞其咎,甚至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因此,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密码等信息,依法合规使用信用卡,不要出借信用卡,也不要信用卡套现后转贷,更不要买卖、出租信用卡,以免“摊上大事儿”。(完)